泉州公安局针对一些居民户口登记管理难题提出解决意见

泉州晚报   2018-03-27 20:46

  2016年9月开始实施的《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把群众落户泉州的门槛降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可以说全面放开了落户限制。但在执行各级相关文件中,出现了一些个案的疑难杂症。为避免给群众办理落户业务带来不便,近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难题提出解决意见。

­  问题

­  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姓氏随“父”怎么办?

­  化解 随母落户后再变更姓氏

­  关于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可提交相关材料后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副支队长杨奕锋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有出现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姓氏随“父”姓的情况,但因无法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或补办结婚登记,无法随父亲落户。对此情景,《通知》提出化解办法:办理随母亲落户时,可以先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姓氏落户,后再变更成母亲的姓氏。

­  问题

­  父母离婚,公民怎样才能随非抚养方落户?

­  化解 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或声明

­  对于父母已离婚的公民的出生户口登记问题,《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如要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  杨奕锋指出,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群众要随非抚养方落户时,往往卡住了“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这一规定上。为此,《通知》提出了既变通又合法的化解做法,即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或声明。

­  问题

­  被注销户口如何快捷补录?

­  化解 非群众自身原因的,派出所予以调查、报批后补录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早些年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或公安户籍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偶有出现。《通知》要求,对非群众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补录户口。对其他情形导致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手续按《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即“(由本人)凭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经报批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  问题

­  户籍出生地错误怎么办?

­  化解 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相关记录

­  市民如果将户籍的出生地申报错误,该怎么纠正。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民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考虑到早些时候群众出生的卫生所或医院并不一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于是,在此次《通知》中,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允许用另一个有效材料替代,即公民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相关记录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  《通知》还对华侨在国外所生子女的落户、留学人员的户口恢复、多重户口的处理等多方面特殊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目前,该《通知》已下发执行,无疑将打通多个群体的落户“梗阻”。(记者 陈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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