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起诉离婚 惠安一男子竟在法庭内打人获刑九个月

泉州晚报   2020-09-08 09:02

不满被起诉离婚 竟在法庭内打人

男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获刑九个月

  一场离婚案件庭审,被告男子竟无视法庭秩序,打伤原告和法院工作人员。近日,惠安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 一场庭审打伤两人

  2018年12月7日,惠安法院崇武法庭开庭审理被害人占某与被告人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开庭前,廖某在审判庭内对占某进行辱骂、威胁,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因廖某情绪激动,可能影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主审法官指派保安人员邓某到审判庭维持秩序。

  庭审中,廖某多次随意插话,打断庭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依次核对笔录,并安排邓某对廖某贴身跟随以防其有过激行为。占某核对笔录后,因担心被殴打便先行离开。廖某遂转身追向占某,邓某见状便跟在廖某身后拽住其上衣予以制止,二人在经过崇武法庭办公楼的阶梯时,廖某为摆脱邓某的制止,用左手抓扯邓某的衣领使其摔倒在地,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之后,廖某在崇武法庭大门追上占某,不顾法庭工作人员的制止,用力推搡占某,抓住占某的头发对其进行殴打,被法庭工作人员强行拉开后,又继续在安检室等处对占某进行辱骂、威胁。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廖某抓获。经法医鉴定,邓某、占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

处理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殴打、威胁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办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场所,也是诉讼参与人通过陈述主张、举证辩论,理性解决纷争的场所。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保障,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保证。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法庭秩序,将严惩不贷。(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谢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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