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杂店无经营许可资格卖“伟哥” 店主被判刑罚款

泉州晚报   2019-03-15 09:32

  ­3月12日下午,惠安县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由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销售假药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2月初,陈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向一名男性(另案处理)购买了包装盒上标注名称为“植物伟哥”等10种产品,放在其经营的日用品店内公开销售。

  2018年1月23日下午,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分局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从该店中现场查获并扣押了“植物伟哥”等产品65盒,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65盒产品因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当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洛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向他人购买没有合法来源的药品用于加价出售牟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和未遂情节,又预交了罚金,予以从轻处罚。

  经办法官提醒,生产、销售假药,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轻者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重者直接致死、伤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销售药品必须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否则将因涉嫌非法经营触犯法律。”(记者吴志明 张文璟 通讯员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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