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有染 她索赔并要求公开道歉被惠安法院驳回
泉州晚报 2017-12-22 20:22
得知丈夫与其他女子有交往,杨某向法院起诉该女子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日前,惠安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与张某2006年5月登记结婚,小日子也就这么过着。但是2014年9月,一个名叫庄某的女子以张某对其强奸为由,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双方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均承认发生过男女关系,后公安机关以双方系自愿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纸终究包不住火,杨某知道此事后,2015年5月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庄某、张某,请求两被告不得进行非正当交往,被告庄某向原告杨某公开赔礼道歉(由法院审核并指定登载报纸),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系有妇之夫,又与被告庄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国家倡导的婚姻观、道德观相违背,也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应当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被告张某应立即改正其不当行为。鉴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庄某明知道被告张某有配偶,又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庄某侵害其人格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请求被告庄某赔偿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不得进行非正当交往,属于道德范畴,不宜由法院作出判决。
据此,惠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记者张文璟 吴志明 通讯员柳云鹏 石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