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法院法官提醒:大额款项交易慎用微信、支付宝转账

泉州晚报   2017-11-07 17:43

­  本报讯(记者张文璟吴志明通讯员谢惠峰石艺娜)日前,惠安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双方微信转账交易。法官提醒称,对于大额款项交易应慎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资金往来方式。

­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林某称其分3次通过微信向原告黄某转账共计1.1万元,并提供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电子凭证,但原告黄某否认有收到上述款项。

­  法庭要求原告当庭打开其微信账号查看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显示,原告确实有在相同时间收到相同数额的三笔款项,但原告辩称交易记录显示的账户无法证明系被告的,且双方显示的转账单号也不一致。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且互相删除好友关系。被告提供的交易记录体现的收款方姓名与原告微信显示的姓名不一致,被告提供的交易记录体现的转账单号与原告微信显示的单号也不一致。

­  那么,微信、支付宝转账靠谱吗?法官实验后发现,转账给朋友,交易记录体现的是微信使用人自己备注的好友名称;互相删除好友关系后,转账交易记录显示的是对方的微信昵称,且双方体现的转账单号只有前16位是一样的,后面20位的数字确实不一致。微信号注册后便无法修改,但微信昵称可以随时修改。如此一来,对微信交易记录确实难以直接认定。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也存在同样问题。

­  法官表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均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目前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盲点、难点。交易一方如否认系该电子账户的所有者,则交易另一方的证据就难以直接认定。就该案而言,法官需依职权向电子数据平台方核实后才能进一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  法官提醒,对大额款项交易,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前,最好不要选择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直接转账或者发红包,而应该选择金融机构或者网点向对方银行卡转账。同时,应记得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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