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一会所组织卖淫 两个多月牟利40万

闽南网   2019-04-10 18:18

  闽南网4月10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看似正经的足浴会所,挂羊头卖狗肉,被发现是组织卖淫的窝点。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这家会所非法牟利了约40万元,警方连夜开展抓捕行动。日前,丰泽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涉案的6名人员被依法判刑。

挂羊头卖狗肉

足浴会所变卖淫场所

  根据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黄某平(另案处理)以每月租金人民币30000元租赁本区东海街道坪山路338号正路商务大厦后栋5层,用于经营魔指印象足浴会所。这家看似正经的足浴会所一点也不简单,从2018年4月份以来,黄某平组织、招募胡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价格为600元至1000元不等,并规定卖淫女卖淫一次抽成300元至600元不等。

  尔后,黄某平又雇佣了被告人林某翔、黄某、林某军、傅某西、杨某霜等人在该会所协助组织卖淫。

  其中,被告人林某翔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及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招嫖广告、招揽、接待嫖客;被告人黄某、林某军负责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招嫖广告、招揽、接待嫖客;被告人傅某西负责查看会所大门监控是否有嫖客前来嫖娼及是否有警察巡逻;被告人杨某霜负责收取嫖资、向卖淫女分发卖淫所得。2018年5月27日,黄某平又雇佣被告人周某文负责看管会所大门及为嫖客开门。

招揽客人抽成50元

两个多月盈利40多万

  经查证,自2018年4月1日至6月28日间,被告人林某翔、黄某、林某军、傅某西、杨某霜、周某文协助黄某平组织卖淫女胡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上述会所进行卖淫活动,在两个月多的时间里非法牟利约40万余元。被告人林某翔、黄某、林某军按每招揽、接待一名嫖客抽成50元,被告人傅某西按会所每卖淫一次抽成5元。

  其中,被告人林某翔从中非法获利13000元,被告人黄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林某军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被告人傅某西从中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杨某霜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据林某翔供述,自己和黄某、林某军、“橙子”、“啊兵”、“小松”、“啊北”等人负责招揽嫖客,并各自安排自己介绍的客人。会所营业时间为晚上20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提供卖淫项目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四种。每天会所大概有十来名卖淫女,有的是自己过来应聘的,大部分是老技师介绍过来的。

  负责查看监控的傅某西供述,自己观察是否有人在会所,有人来的话就在微信工作群里通知一声,如果林某翔、黄某、林某军联系好的客户,会通过微信联系开门。如果是陌生人就不开门,如果有可疑的或者警察来了就马上通知黄某平。

会所被警方“一锅端” 6人获刑

  2018年6月28日晚,公安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到上述会所内检查,当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卖淫女胡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及嫖客欧阳某某、姚某某、蔡某某,并在该会所内抓获了被告人林某翔、黄某、林某军、周某文及周某某、卢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并缴获避孕套、手机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在泉州市区抓获被告人傅某西。同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日前,丰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林某翔、黄某、林某军、傅某西、杨某霜、周某文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翔、黄某、林某军、傅某西、周某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林某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傅某西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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