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却无法过户 丰泽法院成功调解化解争议

看丰泽微信公众号   2017-10-26 15:54

  自己的房子,别人愿意买,合同也签了,但却无法办理过户,这让香港居民王小红(化名)怎么都想不通。无奈之下,她将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原来,这桩买卖涉及到王小红的一段婚姻,也引发到底是适用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的争议。面对争议,丰泽法院利用法官工作室平台,通过多次努力,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10月23日下午,调解成功,多方获得共赢。

  案情回放

  王小红(化名)是泉州本地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她与香港人刘元明(化名)相识相恋,于1994年登记结婚,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此后,两人经常居住在香港。

  1997年,王小红购买了泉州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并于次年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因感情破裂,王小红与丈夫离婚。两年后,王小红将位于泉州市区的房产出售,并与购买方王某、吴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

  当买卖双方前往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意外情况发生了——该中心以该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到现场共同提出过户申请。对此,王小红不认同。她认为,自己已经与前夫离婚,财产为个人所有,没有必要请前夫一同办理。

  双方几次沟通无果,王小红一气之下,与购房方王某、吴某一道,将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管单位——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丰泽区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

  接案后,丰泽法院的法官高度重视,在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事实简单、清楚,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它却是一个复杂、疑难案件。

  原告一方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共同经常住所地法律的规定进行确认。而原告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在香港,且两人为永久性居民,两人的财产关系理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条例的规定。这意味着,原告离婚后,位于泉州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其有权处置,被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履行职责,帮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一方同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认为原告引用的法律规定是一般规定,而该法的第三十六规定是针对不动产的特殊规定,依据该规定,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判定夫妻财产权归属的准据法。此外,被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还引用《婚姻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反驳原告的指控。

  调解成功

  丰泽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原、被告双方均于法有据,不管做出何种判决,都会引起争议。为了化解双方矛盾,丰泽法院另辟蹊径,利用法官工作室平台,组织双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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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争取王小红的前夫刘元明的支持,使其同意赶到泉州,一同提出过户申请,另一方面,设法消除影响房屋过户的因素,使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经过数次努力,终于在10月23日下午,双方调解成功,原告王小红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完过户手续,而案件也得以撤诉,双方皆大欢喜。

  据了解,作为全市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丰泽法院在办案中注重涉民生行政案件的审判,加强与政府沟通,依法开展行政和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两年来,丰泽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58件,当事人主动撤回起诉85件,撤诉率33%,多名原告自发赠送锦旗和表扬信,表示肯定与感谢。(丰泽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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