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一快递员弄丢40部手机 霸王条款不给赔偿
(网图)
您是否有这样的经历——快递贵重的东西丢了,快递公司拿出所谓“未保价”的条款,拒绝赔偿。实际上,这是一种霸王条款。
德化的方女士快递40部手机丢了,手机总价值为2.7万余元,当她找快递公司索赔时,却遭遇霸王条款。多次协商无果,方女士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方女士损失2.7万余元。
客户快递40部手机
快递公司给弄丢了
去年11月3日,德化的方女士有批手机要送到广东深圳的客户,她便与某快递公司德化网点负责人许某锦取得联系。
许某锦应约前来拿出快递公司的快递单让方女士填写。方女士在快递单上的内件品名一栏写“手机”,在数量一栏上写“4件×10部”,在收件公司一栏写“某某渠道网”,在收件人一栏写“曾某”等字样。她填好单后,许某锦在快递单上的收寄人员签章处签名确认。
打好包裹,许某锦就离开了。几天后,客户并没收到40部手机,这可把方女士急坏了。她四处查找,均没找到手机的下落,损失可不小。
于是,她找许某锦理论,许某锦确认了40部手机丢失的事实。
但当方女士要求快递公司和许某锦按照丢失物品价值赔偿时,却遭到他们的拒绝。他们只答应按照运费的几倍进行赔偿。这跟自己的实际损失相差太大,方女士不能接受。双方的多次协商均以失败告终。
去年12月底,方女士作为原告,将快递公司及许某锦起诉到德化县人民法院,索赔27960元损失。
被告拒不赔偿损失
指责客户“未保价”
然而,上了法庭,快递公司及许某锦非但不愿意赔偿方女士的实际损失,反而指责她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
原来,当时的快递单背面还有这样的条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须保值交寄或特别处理的,必须向当地营业站负责人提出要求及认可,否则均视同一般货品交寄”的字样,快递单正面右下方印有“寄件前请详阅背面契约内容说明一经使用意味着您已经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贵重物品,手机、MP3、电脑必须亲手交接并保价,否则如有损失不承担责任”。
按照被告的说法,因方女士所委托快递的手机是贵重物品,她没有进行另外的“保价”,快递公司方只能按照一般普通货物进行赔偿。“快递单上的免责条款已经加粗加黑,我也已经口头告知你,但是你并未保价,因此免责条款有效。”许某锦认为。
但方女士认为对方是在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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