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一起失火罪刑事案宣判 嫌犯获刑

闽南网   2019-03-06 17:54

  闽南网3月6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  通讯员  吴文霞  林巧玲)日前,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失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8月11日15时50分,德化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环城路开元厂内,德化县开明陶瓷配件加工厂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员迅速赶到现场并成功扑灭火灾。

  灭火后,德化消防大队组织力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通过对火灾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认定起火原因为张某某在无电焊作业资格证以及无保护措施下进行焊接,致使高温焊渣掉落到德化县开明陶瓷配件加工厂喷漆房过滤间北侧水沟,引燃水沟上方的油皮纸、木材等物品,引发火灾,造成喷漆房内的工人徐某某死亡的事故。

  鉴于张某某涉嫌过失引起火灾,根据《刑法》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现场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后,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张某某积极参与救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据悉,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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