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未投“交强险” 撞伤人后被判负全部责任

东南早报   2017-09-18 17:11

­  庄某的女儿驾驶电动车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交警认定其女儿负主要责任,而后来法院却判定其应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  原来,今年4月22日7时许,庄某的女儿小庄(未成年人)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小庄系该车所有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在行驶至德化浔中镇浔北东路时,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连某,造成连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定小庄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连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据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7月5日,因协商不成,连某将庄某、小庄以及小庄的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7510.65元。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庄某及其妻子赔偿连某各项损失合计23693.13元;2.驳回连某其他诉讼请求。

­  拿到判决书的庄某一脸疑惑:“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女儿负主要责任,为何判决我们负全部责任?”

­  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车辆的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是其法定义务,该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与受害人伤后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全部责任。(记者苏玮杰通讯员尤珮灿陈公照)

新闻推荐

频道推荐
  • 安溪县蓝田乡:开展体验式教学 推动主题教
  • 金埭头 银岑兜 因华侨而远近闻名的村庄
  • 晋江市领导到陈埭镇检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