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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司法局凤城司法所原所长3年受贿4万元

2015-07-24 09:03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7月24日讯 社区矫正人员,只要给分管的司法所所长一些好处费,就能在监管、请假等方面受到照顾。泉州安溪凤城司法所张某,就这样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财物共计4万多元。

  前日上午,安溪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此案判决:张某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安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3个月。

  张某今年50岁,安溪县司法局凤城司法所原所长,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外出请假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去年9月,张某被办案机关“约谈”,同月14日被刑拘,而后取保候审。

  检方指控,张某自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社区矫正人员或亲属陈某、唐某和龚某等人贿送的现金32500元、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及价值41000元的中华硬盒香烟、联想平板电脑等物品,事后为社区矫正人员谋取利益。

  事发后,张某退出全部赃款,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安溪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赃,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张某提出的,自己有自首情节辩解,法院认为,因办案机关掌握了张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将其带走“约谈”,所以到案过程缺乏主动性,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法院未予采纳。(海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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