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抓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 换来一年牢狱

泉州晚报   2020-02-28 08:54

  近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有关通知,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26日上午,安溪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一男子因捕捉一只猫头鹰获刑一年。

  法院查明,吴某德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土地公仑”山场捕获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俗称猫头鹰)1只。同日10时许,他途经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中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领角鸮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核定价值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角鸮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成立。吴某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吴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广泛关注,希望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拒食野味,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非法猎捕、滥杀、食用、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傅超威 上官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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