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楼扔衣物砸伤清洁员 安溪一小区住户被判赔万元

泉州晚报   2018-01-26 18:03

­  高空抛物危害到底有多大?安溪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告诉大家,装有东西的衣服,从18楼扔下砸到人,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日前,经该院一审判决,抛物的苏某得赔偿受害者1万多元。

­  案情 18楼扔衣物 砸伤清洁员

­  去年5月19日,苏某雇佣龚某为她打扫卫生。苏某住在安溪县君悦华庭小区18层的套房,打扫完毕后,龚某下楼,因她将衣物遗落在苏某家中,便请求对方将她的衣物自阳台丢下。

­  苏某答应了龚某,将衣物扔下楼,却意外砸到正在打扫小区卫生的叶某,因衣服内装有硬物,导致叶某的头部、腰部等处受伤。事发后,叶某被送到安溪县中医院抢救,其在安溪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又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嘱咐她休息三个月。住院期间,苏某支付叶某医药费2000元。

­  出院后,叶某多次与苏某、龚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龚某赔偿各项损失计4.4万余元。

­  开庭 庭审搬到小区 百余人旁听

­  “高空抛物危害大,为了起到警醒教育意义,法院精心安排了开庭。”安溪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9月26日上午,该院城关法庭法官来到该小区,采取巡回审判的形式公审此案。这是安溪法院首次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小区审理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纠纷。城厢镇茗城社区干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和小区业主等100余人前来旁听。

­  “叶某的伤害是由二被告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叶某要求。

­  “对于原告的损失,答辩人只应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被告苏某答辩称,龚某的衣服应由她自己上楼拿,自己并无义务为她拿衣物,且自己扔衣服的行为是以龚某确认楼下无人为前提,若无龚某的疏忽大意就不会发生该起事故。

­  龚某辩称,苏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叶某要求赔偿的数额也偏高。”

­  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辩论,查清案件事实。但是由于争议焦点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

­  一审 承担主要责任 抛物者赔万元

­  日前,该案有了一审结果。经查实,叶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5899余元。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高空抛掷物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在龚某要求其抛掷衣物时,不仅未严词拒绝,反而按照龚的要求将衣物从18层的阳台中抛下,其疏忽大意的抛掷行为是造成叶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之责。龚某遗落衣物,不积极上楼自取,而要求苏某直接抛掷,是导致叶某受伤的诱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之责。

­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苏某赔偿叶某12715.55元,扣除已给付2000元,尚需支付10715.55元;龚某应赔偿叶某3178.89元。

­  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生效,在法官的工作下,被告方支付了赔偿款。(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徐志林)

­  庭 外

­  小区开庭 普法意义大

­  当时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就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常见法律纠纷现场进行答疑解惑。

­  “小区高空抛物时有发生,虽然我们物业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效果不甚理想。法院到我们小区巡回审判,对其他业主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该小区物业公司叶经理表示。

­  旁听的业主也纷纷表示:“案件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通过旁听庭审,认识到了建筑物抛掷物品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后一定文明居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案件判决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的预防相关损害的发生。但是要杜绝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更需要每个业主培养良好习惯,提高责任意识。 (墩良)

­  典型案例

­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 81户业主被判赔偿

­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安徽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  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芜湖高空坠落致人死亡案”最终宣判结果:法院判决81户共133名被告,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四千多元、物业公司15.2万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  1、谁来担责?

­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  2、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  3、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墩良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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