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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南靖查处5起民生案件

南靖之窗   2026-10-22 20:50

  自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南靖县农业农村局紧盯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严厉打击农药、兽药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5起农药、兽药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靖县某农药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2日,南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南靖县某农药经营部经营的部分农药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经查,当事人对销售剩余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擦除生产日期及批号。现场查获的已涂抹生产日期农药产品构成核心物证,结合当事人对涉案农药品种、数量、改期行为的陈述,以及采购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南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药标签承载着产品性能、特点、质量、使用范围和施用技术等关键信息,既是判断农药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农业生产者正确、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重要载体。擅自涂抹修改标签的行为,极易使农药使用者产生误判、受到误导,导致劣质农药流入市场,给农业生产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和风险。本案也暴露出个别农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为追求利益而丧失守法经营底线。通过案件办理,促使当事人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既维护了农药市场经营秩序,又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

  案例二 南靖县某农药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2日,南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南靖县某农药店经营的部分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调查,涉案农药共11袋,货值金额66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南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使用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难以起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损害农户权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典型的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通过对其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农药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

  案例三 陈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22日,南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陈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合计21款农药正处于销售状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表示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涉案农药货值金额4866元,违法所得1653元。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制其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开展农药经营业务的法定前提条件,许可证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延续,不得无证、失效持证继续开展经营。无证经营者普遍缺乏农药专业知识,进货把关不严,极易出现销售假劣农药现象,扰乱农资市场。本案通过执法查处,对农资行业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经营者牢固树立持证经营意识,及时做好许可证件到期续办工作,严格落实农资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降低假劣农药流入田间地头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案例四 南靖县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2日,南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靖县某兽药店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兽药产品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假兽药。经立案调查,涉案兽药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28元。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南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28元、处罚款人民币1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假劣兽药,可能导致贻误治疗、影响畜禽生产性能等,严重的还可能产生药源性疾病或中毒,甚至还会因假兽药在畜禽体内的残留而危害人体健康。及时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张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7日,南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显示种植户张某某种植销售的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核查,涉案豇豆重量合计27.5千克,销售单价7.2元/千克,总销售金额198元,违法所得198元。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南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当事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未按规定使用农药,致使上市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通过加强农药使用环节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等使用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流入餐桌,有效从源头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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