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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区通报3起典型案例

新长泰微新闻   2026-08-22 18:14

  为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及运维管理,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持续改善龙津溪流域水环境质量,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畜禽规模养殖领域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以来,共立案查处畜禽规模养殖环境违法案件10起,处罚款5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起。现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福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2026年3月2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阅龙津溪流域水环境精细化监测管控平台视频监控,发现福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侧雨水沟有异常排水情况。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因污水管道爆管脱落造成养殖废水经东侧雨水口排往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废水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3.3万元。

  长泰某家庭农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2026年3月16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长泰某家庭农场污水处理站发生曝气池不正常运行,造成泡沫较多溢流,形成积水渗透到未硬化的空地,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长泰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农田灌溉标准消纳浇灌案

  案例:2026年7月27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长泰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雨天抽取养殖废水进行消纳浇灌。经采样监测,消纳浇灌的养殖废水浓度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的限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9万元。   

  本次通报,三起案件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前,案件查处均严格适用案发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依据充分。

  生态环境保护既是“国之大者”,也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请大家共同参与、自觉守护。长泰区将继续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如发现污染环境违法线索,欢迎拨打环保投诉热线:82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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