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治理增效 守牢安全底线】漳浦曝光2起隐患典型案例
安全是最大的民生,责任重于泰山。为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紧扣“八个聚力”任务要求,漳浦县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责任,持续纵深推进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到“发现一批、曝光一批、整改一批”。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安全隐患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为鉴、以案促治。
县住建局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6日,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王某未能每日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未履行现场监督、隐患处理及报告等相关职责,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王某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二、处理结果: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G711.33项裁量基准:“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未造成危害后果,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筑施工专职安全员未落实日常安全履职责任的典型轻微违法案例,具有极强的行业警示和规范引导意义。专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其日常巡查、现场监督、隐患排查、问题上报等履职行为,是防范施工现场高空坠落、坍塌、机械伤害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直接关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为辖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提供了清晰的执法示范,警示全体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规履职,常态化落实现场安全管控工作,切实筑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层防线,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施工安全风险,持续规范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秩序。
县海洋与渔业局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3日10时30分,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佛昙镇岱嵩渔港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巡查时,发现黄某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经现场调查认定,黄某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处理结果:
黄某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必须经渔港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批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立即清除、改正,未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9,违法类别: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裁量阶次:较轻。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生产作业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按规定先批准再作业。
三、典型意义:
本次明火作业案例聚焦渔港内常见且不易察觉的违规行为,通过公开曝光违法事实、讲清违法后果,把渔业安全法规从纸面落到码头一线,让广大渔民直观认识到违规动火的严重危害性,推动形成“人人懂审批、动火必报备”的渔港、船舶安全管理秩序,切实提升全县海上船舶本质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