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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火情!长泰区三人被处罚

闽南网   2024-02-01 17:11

  闽南网2月1日讯(通讯员 长泰宣 闽南网记者 梁政 文/图)近日,漳州市长泰区林业局办理一起野外火情案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1月9日,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洪某某等3人在森林防火区——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仓尾林”内擅自野外用火烧采伐迹地,引发火情。

1月10日,岩溪林业工作站人员采用GPS仪器采集地理信息数据

  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洪某某等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长泰区林业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处罚人系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2022年8月11日《福建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经长泰区林业局研究决定,给予被处罚人如下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

  对此,长泰区林业局提醒,当前正是森林防火期,天干物燥,容易引发火灾,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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