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分析江歌日本东京遇害案事件始末:等真相别轻言舆论审判

北京青年报   2017-11-15 10:34
江歌被害案,请等等真相,至于江歌案最终结果如何,还是交给法律吧。

  最不容放过的是陈世峰

  陈世峰是嫌犯,无论刘鑫还是江歌都是受害者。从常理上看,刘鑫与江秋莲目标一致,应该联合起来追索真相,一起维权,但现实是两人生了龃龉,舆论也被带入了“沟”里,出现了失焦,这与议题被设置有关,也与基本事实阙如有关。

  据报道,陈世峰杀害江歌一案将于当地时间12月11日至15日,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公开审判,而江母也将继续留在东京直到审判结束。也许届时将有更多的真相呈现出来。就目前而言,我们该叩问,陈世峰何以丧心病狂地杀害前女友的闺蜜?

  能到日本留学,说明陈世峰不是“废柴”。华侨大学回应显示,陈世峰2009年入读华侨大学华文学院,“2013年毕业,随后前往泰国担任汉语志愿者”“在校期间,陈世峰曾与同学发生过纠纷,经老师批评教育,双方达成和解,陈世峰当面向对方道歉”。从中不难理解,陈世峰不是恶贯满盈之人,否则不会当志愿者;也不是怙恶不悛之徒,否则不会与纠纷对象道歉。

  那么,就有必要探讨这个年轻人何以凶残到杀人的程度?连日来有一则被忽视的新闻,11月12日,湖南省沅江三中班主任鲍方在办公室被刺26刀身亡,行凶者是鲍方所带实验班的16岁学生罗军。罗军平时成绩不错,曾经多次在班上考第一名。

  是什么原因让这个16岁的少年将手中弹簧刀扎向自己的老师?将两起事件对比看,我们无法不沉重,无论陈世峰还是罗军,他们害人害己,自我毁灭的背后映衬出什么样的社会现象?

  最不容放过的是陈世峰,更不能忽视的是他们的沉沦诱因,如果不能深入剖析陈世峰们极端人格的生成过程,会有更多的无辜者“陪葬”。

  江歌案不能仅有法律视角

  江歌被害是不折不扣的刑事案件,必须放在法治轨道上探讨。比如陈世峰该承担什么样的刑责?再比如刘鑫该不该承担刑责,如果没有刑责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参照这一规定,刘鑫是不是该对江歌家人补偿?

  江歌案不止涉及法律,还涉及社会学,以及家庭教育等等。我的一名前同事与刘鑫、江歌是老乡,她感叹道:“即墨的老乡,所以特别理解江歌妈妈,也明白为什么刘鑫一家人会这样。都说齐鲁大地,礼仪之邦,可惜,现阶段民风不古,刘鑫这样的家庭观念,在农村真的挺多的……”这样的言辞让人不无沉重。

  与刘鑫相比,江歌无疑有着侠义心肠。一个单亲家庭成长的女生,善良,大气,极富正义感;而刘鑫与之相比,让人大为失望。与其说刘鑫自身有问题,毋宁说她的家庭有问题,这样的家庭观念在农村真的挺多吗?为何会有这样的家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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