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三元岩前一养猪场超标排放 被罚11.4万元
近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某养殖场因养殖废水外溢,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被处以11.4万元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岩前镇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外灌溉引水渠内有猪粪堆积。经查,灌溉引水渠内堆积的猪粪为该企业赶猪道洗废水外溢造成,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淋溶水样送检,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水样COD浓度、氨氮浓度、总磷浓度等多项指标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6年7月3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结合该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含有高浓度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一旦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流入沟渠、河道,将快速引发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河道水体发黑、悬浮物增多、水生生物受损,破坏流域水生态平衡。同时粪污直排还会滋生蚊虫,散发恶臭气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人居环境,容易引发群众信访投诉。
不少养殖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事后完成整改就可以免于处罚。在此着重提醒:只要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粪污溢流外排等违法行为,就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若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企业还要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等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节选):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