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涉及宁化尤溪大田等地
近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宁化县某商店擅自变更零售点名称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经宁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宁化某商店在未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零售点名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变更零售店名称后,未重新申请办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在擅自变更零售点名称行为。
处罚依据及结果
该商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191项裁量阶次A,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对经营的安全条件有严格的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擅自变更名称,未及时重新申请许可证,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该零售点的实际情况,在检查、监管等方面出现遗漏或错误,增加安全管理的难度。本案中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擅自变更零售点名称,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尤溪县溪尾乡大宁十字口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17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尤溪县溪尾乡大宁十字口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处)。9月22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尤溪县溪尾乡大宁十字口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项裁量阶次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具体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虽未造成实际危害,但易误导人员操作引发事故伤害,存在明确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门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到立案调查,高效推进监管工作。处罚环节精准考量违法情节,仅1处违规且无危害后果,参照裁量基准阶次A作出5000元罚款,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体现“过罚相当”的务实原则。此案为同类经营主体敲响警钟,须强化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的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彰显监管部门以罚促改、精准执法的导向,助力防范化解日常安全生产风险。
大田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菖坑石灰岩矿Ⅲ号矿井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案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13日,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对大田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菖坑石灰岩矿Ⅲ号矿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矿井矿长罗某在2025年8月5日带班下井期间,未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出入井,其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要求。
处罚依据及结果
大田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关于“领导带班下井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对矿长罗某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矿长罗某未按规定与工人同时出入井,直接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核心要求,削弱了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与动态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处罚条款准确。在证据方面,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出入井记录、人员定位系统数据及制作询问笔录等,有效固定相关证据,程序合法规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得到依法保障。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涉事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落实整改,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处罚金额在法律规定的下限范围内确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本案的查处,对全县矿山企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有助于推动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压实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责任。
永安国惠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备案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22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国惠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区域,未按规定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也未配备用于改善有限空间内作业环境的机械通风设备。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设备采购及配备台账、询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固定证据,确认该公司存在安全仪器设备缺失的违法事实,无法满足有限空间作业的基本安全防护要求。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检测设备、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的。
对永安国惠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限期配齐符合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并组织作业人员开展设备使用培训,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达标。
案件评析
有限空间作业因存在缺氧、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等风险,一直是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管控环节,而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能及时预警有害气体浓度,机械通风设备可改善作业环境,二者是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企业未配备此类关键设备,直接削弱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护能力,极易引发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执法部门通过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体现了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严格监管,也借助合理处罚力度,督促企业重视安全设备配备的法定责任。
福建省尤溪县磊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4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至福建省尤溪县磊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其从业人员冉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考核合格后上岗,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
福建省尤溪县磊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给员工冉某某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项,对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例因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给从业人员冉某某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本案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不足,未及时消除隐患。警示工贸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合格上岗。
清流县龙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三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联合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问题联合指导服务,检查发现清流县龙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问题反弹及逾期未整改到位。在《关于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问题联合指导服务的通报》文件中,专班通报了该企业4项一般安全隐患问题反弹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约谈该企业法人,制定整改计划及整改时限,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及结果
清流县龙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4项一般安全隐患问题反弹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处罚标准清单》C104.48.3之罚则,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的典型案例,凸显出安全责任落实的关键意义。企业隐患反弹且逾期未改,本质是漠视主体责任、规避整改义务,漠视燃气安全红线与公共安全。监管层面形成闭环,迅速约谈、定整改计划,后续立案处罚,流程规范高效,法律适用精准,处罚兼具惩戒与警示性。警示燃气企业杜绝“整改走过场”,筑牢安全防线,以执法倒逼责任落实,守护燃气安全。
吴某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3日,宁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涉嫌异地经营烟花爆竹。宁化县应急局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证的经营地点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存在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处罚依据及结果
吴某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191项裁量阶次A,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由于烟花爆竹的性质,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和外部距离有严格要求,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5-2019),这是保障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基本条件。本案中,吴某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燃烧等,势必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伤害。(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