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收养男婴落户 男子买卖证件获刑

三明日报   2021-12-14 09:42

  案情: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与妻子杨某驱车前往广东东莞,与李某会面后,收养了李某所生的男婴。因无收养手续,孙某为给男婴上户籍,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自称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谭某(另案处理)。谭某提出15000元办证费用后,孙某通过微信将夫妻身份信息告知对方,并将15000元转账至对方银行账户。谭某等人用孙某提供的身份信息,制作了盖有广东某妇幼保健院印章的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杨某的住院材料。孙某用购买的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在明溪乡镇派出所为男婴办理了户籍登记。后男婴亲生父亲为寻找孩子而报案,事情败露。

  审理:本案经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网购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为收养的男婴办理户籍登记,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评析:刑法修正案(九)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对于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无论是收养婴儿上户籍,还是办理各类证件,都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更要知法守法。(林铭水 曾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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