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生态司法保护再升级
三明日报 2021-10-22 11:05
“我没有及时履行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义务,受到了应有的处罚。”10月12日,泰宁县杉城镇某村村民吴某懊悔不已。
9月28日,泰宁县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吴某发出首份“司法碳购令”。这是今年泰宁县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林区司法禁令”后,打造“生态司法+碳汇”生态修复新机制,助推“林长制”实现“林长治”的一项新举措。
日前,泰宁县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对往年生态刑事案件被告人在签署生态修复具结书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进行跟踪梳理。经调查核实发现,2018年,吴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依法审结,吴某签订生态修复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故泰宁县法院依法向吴某发出“司法碳购令”。同日,泰宁县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助理随同吴某,前往泰宁县杉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认购碳汇166吨(相当于新增植树造林面积166亩)。
近年来,泰宁县法院扎实做好“绿色+”文章,成立专业生态审判团队,严厉打击非法狩猎、非法采矿、失火、滥伐林木等涉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完善生态复绿管护、补植制度,发出全国首份“护河令”“生态环境修复失信令”“林区司法禁令”。如今,泰宁县法院继续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修复机制,为打造“绿色生态之城”贡献司法力量。
(记者 巫瑞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