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一男子屡“醉”不改酒驾牢里过年

三明日报   2019-01-28 11:13

  案情:明溪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0月17日上午,晏某某从城关去旦上村参加庙会,中午吃饭、喝酒后,下午骑着一辆报废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旦上村回来明溪城关,中途连人带车侧翻到路边的水沟,造成自己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路过群众报警后,晏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对其抽血备检。

­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被抽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03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且晏某某有多次刑事重罪的前科,特别是还有两次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记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评析: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分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其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法律上的醉酒标准以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超标为准,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要切记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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