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干部沉迷赌博 竟挪用40余万元社保保费还赌债

平安三明   2018-04-03 10:58

  为还巨额债务,宁化县一乡镇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打起公款的主意。

  近日,宁化法院审结这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是某乡镇一干部,具有代收、代管、代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作职责。张某因沉迷赌博,产生了挪用代收、代管的保费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的想法。

  从2010年10月至2014年底张某先后挪用其代管的新农保保费合计人民币405000元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

  后该乡镇村民陆续反映其新农保账户出现断缴情况,该乡镇政府责令张某对断缴的新农保进行补缴,于是张某补缴了被挪用的92000元新农保资金。截止案发时,张某尚有313,000元挪用的新农保保费未归还,后张某妻子代为其退缴。

审理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管理新农保保费的职务便利,挪用新农保保费405000元,用于赌博或归还赌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已全部退清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百姓安度晚年、防老养老的“养命钱”。张某身为公职人员,本应恪尽职守,时刻为群众谋利益,却长期沉迷于赌博,甚至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严重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处。

普法小课堂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

  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

  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不管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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