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两家卤味店老板用含毒的“秘制料包” 被判刑

永安法院、三明日报   2018-03-20 09:0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每天游走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羊肉串、煎饼等各类小吃。但现在有人动了“吃货”们的歪脑筋,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秘制料包”竟含毒

  日前,永安的一家小吃店老板杜某为使销售的卤味食品更加味美、香鲜,就往卤豆腐块中违法掺入吗啡、那可丁等非食品原料。

案情回顾

  杜某是福建省闽清人,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在永安市解放北路经营一家小吃店,2017年7月底,为了吸引更多客人,杜某以“秘制料包”为噱头,开始使用老卤料包、魔晶粉来生产销售卤味食品。

  2017年8月17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杜某所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卤豆腐块中有掺入吗啡、那可丁等非食品原料的嫌疑,检查人员随即将现场抽样的卤汁、卤豆腐封存后送至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被检卤汁中吗啡含量为每公斤401微克,那可丁含量为每公斤84.9微克;卤豆腐中吗啡含量为每公斤186.39微克,那可丁含量为每公斤78.55微克。所检样品吗啡、那可丁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的标准要求。

  案发后,杜某于2017年10月2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燕北派出所传唤到案。

  2018年2月2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杜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杜某当庭表示悔罪、认罪。

审理结果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卤制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赚钱用罂粟壳生产卤制食品并销售

  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仍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近日,经建宁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建宁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经审查,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建宁县濉溪镇某路1-26号店面,于同年4月在该店经营“唐老鸭卤味店”。期间刘某某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肉类等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为了生意更好,仍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2017年9月30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正在经营的“唐老鸭卤味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加工卤制品的卤味料涉嫌非法添加罂粟碱。

  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认定,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卤味料抽样检验中罂粟碱含量33.7微克/公斤,蒂巴因含量37.1微克/公斤。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罂粟壳禁止用于加工食品,在生产、销售卤制食品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农贸市场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邓高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杜某这样为牟取暴利,罔顾食客生命健康的行为于法不容,希望广大食品从业者引以为戒,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时刻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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