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人万伟勋亿元诈骗案重审 称遭刑讯逼供跪地殴打
焦点2 “国家级古玉石”是假的吗?
公诉人:郴州警方立案调查后,委托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案的古玉石均为现代仿制品。从文促会的上级主管单位发布的公函显示,文促会并未向中国文联备案什么中国古玉石展览,因此“国字头”的展览纯属虚构。
从万伟勋与方建文的协议以及公证材料等书面证据上看,万伟勋是从方建文的北京东方达公司购买的古玉石而不是文促会,古玉石是东方达公司从民间收集而来。并且协议中明确显示,万伟勋用500万元就购得了298件古玉石的所有权和展览权,可以判断出这些古玉石并不是文物,否则不会以如此低的价格购得。但万伟勋却在与彭子曦的协议中称,这些古玉石是价值5亿元的国家文物。
辩护人:万伟勋确实提出古玉石的投保价值为5亿元,是为了让承运商以及展品的保管者确保展品完整无损,并非指展品的交易价值,因为按照万伟勋与方建文的约定,万伟勋是不能对外出售展品的。因而该“5亿元”是一个虚数,只是为了强调展品的重要性以促使相关人员加强责任心。
万伟勋在与彭子曦及樊希炎等人的交谈过程中,确实多次强调“国家级”。但万伟勋强调的是国家级的展览权、“国字头”的展览,而非强调其提供的展品是“国家级”的文物,彭子曦合作的也是“国家级”的展权,而非“国家级”的展品,因为彭子曦并无可能通过合作获得该展品的所有权。
焦点3 “视频探监项目”假借中央部门名义诈骗?
公诉人:从搜集的证据上看,在还没有见过中央政法委影视中心主任李扬的情况下,万伟勋就虚构其有一个中央政法委的公司及中央政法委授权的项目,跟彭子曦合作。但中央政法委以及国家司法部发布的公函等书证材料显示,万伟勋以及其合伙人从未就视频探监项目向上述两国家部门报备。而且司法部监狱管理部门在公函中明确提到,没有司法部的批准,视频探监项目不得在全国监狱系统实施。同时,监狱管理部门不能硬性要求罪犯亲属安装视频电话。由此,也可以得出,万伟勋提到的网络视频探监项目根本不可能实施,纯属假借国家中央部门名义,实施诈骗。
辩护人:本案中“视频探监项目”具备相应的基础和条件,是客观真实的。《关于组建运营中国法律咨询网与中国长安法制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互相印证,证明:“视频探监项目”是经中央政法委影视中心主任李扬、中国教育发展网总裁夏岳灵、长安法制影视中心《民主与法制》报刊执行主编赵国柱等人经过多次充分讨论后确定的,万伟勋是因为李扬、夏岳灵、赵国柱等人经营该项目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才参与的。
其次,在万伟勋被刑事拘留后,万伟勋妻子瞿女士于2007年7月8日见到了李扬,李扬对瞿女士说“视频探监项目”是真实的(瞿女士2010年7月18日接受讯问时的笔录);此后李扬在接受郴州公安人员询问时也多次表示,他是支持该项目的,该项目是合法的。
焦点4 是民事纠纷还是犯罪?
公诉人: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两位公诉人认为,万伟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彭子曦款项人民币1亿1450万元,其中2850万元未遂。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万伟勋的两位辩护律师翟玉华和王飞跃认为万伟勋与彭子曦合作的“中国古玉石雕刻展”项目(以下简称“玉石展项目”)及“全国监狱网络视频探监”项目(以下简称“视频探监项目”)是正常的商业合作,如果双方对该合作有分歧,也是纯粹的民事纠纷,根本不涉及犯罪,而且郴州公安局越权管辖,采集的证据都是非法的,属于无效证据,不应作为立案依据。
焦点5 万伟勋收到彭子曦巨款后逃匿躲藏?
公诉人:从搜集的证据上看,万伟勋的公司基本没有业务,没有收入,其获得被害人巨额财产后,大肆使用和挥霍。在收到被害人的8600万巨款后,万伟勋仅仅在古玉石项目支付了1100万元购买古玉石和展架,投入了630万元在视频探监项目。其余6000余万全部用于其他项目投资,偿还银行贷款,购买豪华轿车等。并大量投入证券市场,数月之间就消耗殆尽。当被害人醒悟过来,向其追索财产时,万伟勋更换手机号码。警方在北京机场将万伟勋抓获时,身上搜出了十几张电话卡,足以说明事实。其避而不见,拒不偿还,非法占有之心昭然若揭。
辩护人:万伟勋确实在彭子曦提出退款后将手机转到秘书台,但并不能由此得出万伟勋躲避彭子曦,更不能得出其取得彭子曦款项后逃匿的结论。因为万伟勋在彭子曦提出退款后,一直照常生活工作,而彭子曦对万伟勋的家庭住址、办公地址、万伟勋妻子瞿女士开办的餐馆都是非常了解的。
且有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万伟勋2009年9月到2010年6月被刑事拘留前,除了因业务需要出差以外,大多数时间都住在家里,且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并非万伟勋故意躲避彭子曦,而是彭子曦根本没有找过万伟勋。
至于非法占有问题,万伟勋在与彭子曦商业合作之前,就已经是富豪家庭,没有必要铤而走险,不具有非法侵占的动机。
办案疑点
郴州警方是否越权办案?采集证据是否有效?
辩护人:万伟勋的辩护律师王飞跃认为,郴州市公安局违法管辖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予以确认。郴州市公安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而郴州市公安局对此案没有侦查权,其开展的侦查活动是非法的、无效的,郴州市公安局收集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此案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上只是说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和公安的管辖原则是不同的,本案中郴州公安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法律中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此外,本案中有300万的款项是从郴州汇出的,也就是说犯罪结果有部分是发生在郴州,所以,郴州公安当时立案调查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侦查权也得到了湖南省公安厅的认可。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只是裁定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没有说郴州市没有管辖权,因为在管辖存在异议时,也会进行制定管辖权。并且有300万涉案款项是从郴州汇出的,公诉人认为郴州属于案发地,但不是主要案发地,最高人民法院是可以制定岳阳来管辖的,据此并不能得出郴州没有管辖权,也不能推翻此前郴州警方所搜集的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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