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刘吉强涉情人被杀案判死缓喊冤16年 翻供称遭逼供
死缓
刘吉强一案目前定格于死缓。辩护人回忆,重审开庭时,法官问刘吉强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
经开庭审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销原判,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提出4个疑点。
“一、刘吉强曾供述将被害人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机卖掉,公安机关只出具说明无法查找,但没有查找的工作情况记载。二、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此车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伤问题,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卷宗没有调查情况笔录和对三名人犯的证言复查笔录。四、刘曾供述掐过郭颈部,应鉴定颈部是否有掐痕。”
在省高院问题基础上,市中院向检察院补充了两个问题,并先后两次发函建议撤诉。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这次重审,刘吉强有两位辩护人,新聘请的杨玉波,系吉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已退休的处级干部。
杨玉波说,这次起诉,公诉方没有新证据,要求查清的6个疑点,警方仅以“无法查找”“不属我局侦查范围”等理由出具说明。
杨玉波回忆,第一次开庭,审判长问,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庭下一片哗然。审判长转首与两名审判员耳语,决定休庭,择日再审。
“再审下去就违法了,”杨玉波说,“法院根本没把审案当回事。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结果开庭了,被告人连起诉书都没看到,这不是笑话吗?”
经审理,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又是死缓。判决书显示,公诉方展示的13组证据,被法院采信。
判决书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的问题,相关机关已对此事予以处理,本案不再涉及。关于公安局机关刑讯逼供质疑,吉林市政法委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得出办案单位对其无刑讯逼供行为的结论。
判决下达后,辩护人调阅卷宗,发现政法委早在1999年4月26日就对刘吉丰上访信得出无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法院。
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书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再次引用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结论。
2003年8月4日,刘吉强向最高法院申诉,但被驳回,申请再审亦无结果。至此,他目前的命运定格于死缓。
硬伤
辩护人认为,通过一名办案民警写的材料可推断,刘吉强2月17日和18日的有罪口供是后来补的。
刘吉强究竟有无作案时间?指控其杀人的证据链是否确凿?
前后多份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的内容完全一致:“刘吉强于2月14日下午5时30分许,到其女友被害人郭红宇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顿生杀人之念,持菜刀照郭头顶部连砍数刀。接着,刘又用手掐郭的颈部,用电线勒住郭的脖子,用菜刀割破郭的双眼,当即将郭杀死。作案后,刘从郭的皮包内拿走BP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及通讯本一个,用水冲洗破坏现场后逃离。”
据法医鉴定,郭死亡时间是2月14日20时左右,而判决书采信郭家楼下住户证言认为,死亡时间在当天17时44分左右。
刘的辩护人称,不管是作案时间还是作案细节,证据链存多处硬伤。京华时报(微博)记者梳理卷宗发现,此案证据确有多处疑点难以解释。
首先,直接证人没有人能证明刘吉强事发时在郭家出现过,现场勘查笔录中,也没有记载发现毛发、血液、指纹等直接物证,卷宗里面也没有出现过指纹或DNA比对鉴定。
当天19时左右,刘吉强与张丽见面,18点50分用手机传过张丽,18点21分也传过郭红宇,但手机却无传呼记录。刘吉强的辩护人认为,18点21分那次,刘吉强应该是用家里的座机传的,符合其无罪口供所述。
郭家居民楼,西行300米为珲春街,南行500米为解放大路,北行300米为光华路,东行500米为南京街。
辩护人曾多次模拟推演,最终得出刘吉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从18点10分到刘吉强在家打电话的18点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如果刘吉强杀人后,用盆接水冲洗现场,擦被害人脸及床、墙、门、沙发等血迹,然后翻动办公桌抽屉,闭灯,下楼,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自己家,再上楼开门,拿起电话,最快也要20分钟,不可能是11分钟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案发及被害人死亡地点在西南室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东北室郭红宇房间。
郭家只有一部座机电话。勘查笔录记载,电话在办公桌上,而刘供述,郭当时在自己房间打电话。
此外,刘吉强被认为是郭红宇的男朋友,但郭红宇母亲和郭的另一朋友及于某辉的父亲均证实,于某辉和郭红宇当时正处对象。案发后,公安机关始终未找到于某辉。
有的证据则指向警方伪造口供。
案卷中,办案刑警邱斌当年2月20日写的《工作所见》称:2月18日下午,他被领导指派看押刘吉强,“在与刘闲谈时,刘突然问我,听说人被杀后,公安局能从死者眼内获取凶手的影像?我马上联想到郭红宇死后,尸体双眼被锐器破坏这一特殊细节,意识到刘在向我刺探案情,就对刘说:我当警察之前,都不知道有这样的技术手段。刘又问我:这个技术手段,吉林市公安局能做不?我就骗刘说:吉林市做不了,得拿到省厅才能做!刘又说:那赶快到省里做吧,凶手的影像出来就知道不是我了。我马上将这一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
刘吉强所说与邱斌所述不符。他称,邱斌诱导他说“郭死的挺惨,眼睛还睁着”,所以他才问,能否从眼中所留影像查找凶手。
卷宗显示,邱斌所称的对话时间是2月18日下午,而在2月17日和2月18日(12时55分到16时整)的两份讯问笔录,刘吉强已两次完整供述作案经过,包括砍伤郭的眼睛的细节。而警方的通讯稿,则称“经过七昼夜奋战,刘吉强于2月22日供认”。
“如果两份笔录真实,邱斌就不可能有上述证言,也不会将审讯说成是闲谈。”杨玉波指出,只有一种可能,两份口供是刑讯逼供后补做的,是假的,“刘不知道郭是如何被害的,他希望通过侦查手段抓捕真凶,洗清自己。”
杨玉波分析:“如果真是刘吉强干的,作案手段如此残忍,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根本就不可能留活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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