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区一集体土地证被易主 法院存公章乱用嫌疑
检察建议书“石沉大海”
据宁波市检察院系统内部人士说,检察建议书中提到法院在该案件的执行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希望法院及相关部门能进行纠正。
针对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海曙区房管处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都表示没有收到。
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磊则表示,确实收到了这份检察建议书,只是没有对这份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检察院发的这个检察建议书不合规定,我们不以审查。”
他表示,检察院应该正确告知权利人(本案指李兴龙),应该通过法院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不应该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发给法院。
对此,海曙区检察院也表示,检察建议书是法律机关的内部文书,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力。“相关部门到底采不采纳这检察建议书,我们没有直接强制力的。”
遗失声明是否盖章?法院称查不到
遗失补证具结书是变更土地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办理该具结书时必须附有登报声明。
采访中,张磊否认法院去宁波日报刊登遗失声明一事。
“刊登是法院以执行庭的名义去刊登的,这个是房管、土管登记部门有规定的,法院登记过,然后有公告的。我们怎么有权利去刊登呢?”刘志辉的律师张青云告诉记者,遗失声明并非当事人去刊登的,而是法院去刊登的,不过登报的钱是当事人出的。
对此,张磊表示,法院只是配合刘志辉的父亲在遗失补证具结书上盖了章,而刊登遗失声明是他们自己去的。
记者从宁波日报广告部得知,刊登“遗失声明”主要是看内容上的公章,不在乎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可以确定的是,署名“海曙法院”的声明,一定是盖了海曙法院的公章。
那么,海曙法院是否在需要刊登遗失声明的内容上盖章了?
对此,法院方称查不到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
该规定2002年出台,对地方法院用章有着严格规定。
“既然法院称没有在遗失声明上盖章,那么在给《遗失补证具结书》盖章时应该看得到这份以法院名义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当时为何没有提出质疑?”记者不禁发出上述质疑。
法院方面表示,当初在遗失补证具结书上盖的是海曙区法院执行局的章,执行局的章由他们自己负责管理和使用,院章是有规定,而部门章没有白纸黑字的规章制度。“当然严格来说,管理上是参照你刚才说的那个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的。”
同时李兴龙的律师还指出,如果法院盖章存在问题,遗失声明存在问题,那么《遗失补证具结书》也将存在瑕疵,变更了的土地证合法性是否应该受到质疑?
据悉,法院执行局是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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