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码标价、加价出售商品……西宁这8家农贸市场拟被处罚

青海日报   2021-11-09 16:03

  11月9日,记者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西宁市8家农贸市场因在保供稳价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被省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立案查处,并拟进行行政处罚。

  近期,全国疫情多点散发,我省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全省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产生波动。省市场监管局强化价格风险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以监督检查、行政指导与执法处罚相结合,着力激发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省市场监管局现对8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1: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西区鹏发智慧农贸市场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部分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西区四季海鲜农贸市场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部分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西区刘家寨鹏程农贸综合市场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部分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西区银泰农贸市场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部分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中区城南中心市场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中区南部市场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东区中庄粮油综合市场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东区新忠便民市场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大防疫物资和民生领域商品价格监管力度,坚持严查狠打“零容忍”,及时遏制价格违法苗头、势头;同时,督促市场经营者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引导其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与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同向而行,为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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