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损害赔偿规定 加强对长江等生态环境保护

新华社   2020-04-07 16:12

  新华社南京4月7日电 涉重化工、重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工业污染,严重影响长江生态环境等行为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南京市近日出台的《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的。

  根据规定,涉污水、垃圾处理,严重影响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生态环境;涉禽畜、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和生活垃圾排放,严重污染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生态环境;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严重影响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自然风光带生态环境;涉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采砂,严重影响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生态环境;涉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影响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等行为都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市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记者 沈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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