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原副市长林康一审获刑14年 受贿4千余万

杭州中院   2019-11-22 11:41

  2019年11月22日,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林康受贿案在杭州中院公开宣判,法院对被告人林康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林康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担任松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接、土地拆迁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96.234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林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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