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刺女友前夫致其受伤 绵阳一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绵阳晚报   2019-03-22 14:48

  开车去找女友,不料目睹对方和其前夫陈某一起从出租车上下来,愤怒不已的邓某遂从自己车上拿出一把尖刀,冲上前就朝陈某捅去……这不是电视剧,而是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场景。近日,邓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在涪城区人民法院受审。

  ■张曦周兰兰记者邓勇

  2018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邓某开车前往涪城区城郊乡某村找其女友顾某某。在公路上等待时,他看见顾某某与前夫陈某一起从出租车上下来。这一幕让邓某气愤不已,立即从自己车上拿出一把尖刀,冲上前朝陈某胸部捅刺一刀,陈某受伤后逃至出租车内副驾驶位置,邓某又向其胸部捅刺一刀。后出租车司机驾车搭载陈某离开现场,前往医院医治。当日凌晨4时许,邓某在顾某某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杀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称,邓某拔出随身携带的长刀向自己猛刺,在自己负伤后仍穷追不舍,所幸躲入车内才保住性命。请求依法判令邓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院认为,邓某直接使用尖刀捅刺陈某胸部这一致命部位,在此之后又向已逃至出租车副驾驶位置的陈某胸部继续捅刺第二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主观故意,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邓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邓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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