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精神病” 奔走10年告赢江西省精神病院
南方农村报 2018-11-12 16:43
为了摘掉精神分裂症的“帽子”,万友生奔走10年,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008年12月7日晚,万友生被他人强制送入江西省精神病院。第二天,在其母亲等人的强烈要求下离开医院。医院在出院小结中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万友生自认无病。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后,万友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案件历经一审、重审、二审后,南昌中院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时不符合规范,但未提及对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是否合规。万友生不服判决提出申诉。2018年8月2日,江西高院提审后作出判决:在未对万友生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江西省精神病院出院小结中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判决该院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并向其作出书面道歉。
2008年12月7日晚,万友生被他人强制送往江西省精神病院。究竟是谁将其送往精神病院,至今双方仍各执一词。
“当天是万友生的妻子、儿子、女儿一同将其送到医院,并向医院介绍其有半年的精神病史。”周围表示。万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的《住院病历》显示,万友生系“家人担心病情加重,强行送入我院”。
万友生不认可上述说法,至今仍坚称是前妻出于报复目的,联合江西省精神病院相关领导和医生,将其强行送至精神病院进行所谓“治疗”。但万友生上述猜测并无直接证据可佐证,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获得立案。
点评
这次江西省高院对这么一起“不起眼”的个案进行再审,无疑彰显了法治的力量。而这样的法治力量,本该贯穿于每一起“被精神病”案件的始末,但受害者“被精神病”10年胜诉后仍不知被谁陷害,颇显荒诞,也意味着正义仍有残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