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费用

新华网   2018-09-30 19:57

­  江苏: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  新华社南京9月30日电 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等近日出台的《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  根据新出台的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  针对学生家长和培训机构之间经常出现的“退费”争执,规范明确,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对象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而培训对象自己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  规范还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日常监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台账,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将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行为纳入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培训机构违反规范相关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作,注重日常收费行为监督,促进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记者眭黎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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