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明确“精日”行为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算“精日”

现代快报   2018-08-28 19:52

还有这些规定:

" 默哀一分钟 " 拟写入法规

  草案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应当按照市政府通告的规定鸣放警报,车辆、船舶、行人遵守下列规范:(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大中小学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拟一定程度限制公共娱乐活动

  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草案规定,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以及开展其他与国家公祭场所不相适应的公共娱乐活动;在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对公共娱乐活动进行限制。

拟组织教材编写

  "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 草案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国民教育体系,组织教材编写和主题教学实践活动。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的教学实践活动。

公祭场所管理区拟禁止四类行为

  草案规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设娱乐场所;(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演技、乞讨等;(四)其他有损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网络直播需征得同意

  草案规定,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需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并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明确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历史的见证人。草案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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