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烈士陵园被卖给私企:烈士墓被挖毁 遗骨被遗弃
现场调查
发现大量近代年轻男性骸骨
墓碑上刻着番号和姓名
在网上看到南召烈士陵园被毁的事情后,一直致力于老兵回家工作的深圳市龙越慈善基金会项目负责人余浩连夜来到了南召,他与郑州大学考古学周老师一起随同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在现场他们看到了很多骸骨,周老师拿到一块遗骸,初步辨认,骸骨为近代人,埋葬时间大约有几十年,且为成年男性。同时根据现场骸骨的位置判断,该处此前曾被破坏过,不属于原葬,墓地被破坏过。
除了骸骨之外,现场还发现墓碑,其中四座由一名志愿者保存,另一座墓碑被当做石头镶嵌在一面墙上,墓碑上清晰地标注了部队番号和牺牲战士的有关信息。
“根据墓碑上的时间结合当地历史爱好者的考证,1938年到1944年期间期间是第25后方医院国军伤兵陵园,陆续均有牺牲的抗日战争亡故国军士兵埋葬于此,地下埋葬遗骸具体数据需要进一步考证,县志可作为参考文献,另外走访当地年长老人,查询这段历史相关资料信息。”余浩说。
根据这些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现场施工立即停止并且进行了保护。同时,查询当地有关史料,志愿者还将在台湾、南京、北京等地查找有关资料,这些都将用来确定骸骨的身份。
目前,深圳市龙越慈善基金会将根据墓碑上的信息展开老兵寻亲工作。昨晚,湖南省龙越和平公益发展中心已经推出墓碑寻亲的文章,志愿者接力在寻找。
此前网友发布的图片,现场曾发现国民革命军帽徽
对于网友的照片上曾发现的国民革命军帽徽,余浩表示,在现场并没有看到,但据当地村民讲曾在该处捡拾到帽徽。
目前政府部门已经责令现场停工,待调查结束后,将根据相关证据对该处遗址进行认定,同时协调下一步的保护措施。
官方
现场停止施工设备撤离
经查证后将予以保护
针对网络披露的河南南阳一抗日烈士陵园遗址遭企业施工破坏的一事,南阳市南召县联合调查组回应称,已责成企业停止施工、保持原状。据媒体报道,南召县发布称,对于网友反映的“地下有近三千烈士遗骸”一说,目前无从考证,但将充分尊重保护“抗日烈士陵园遗址”的意愿,邀请专家深入调查、考证,若经查证确有抗日战士遗骸,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012年4月,云阳镇引进南阳市天信置业有限公司拟在此处建设汽车配件项目,但该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因主汛期来临,为度汛需要,2018年6月26日在开挖长约100米的排水边沟时,发现有零星散落骨骸,并无发现网友图片中显示的帽徽等军人身份标识物品。云阳镇政府得到群众反映此处曾埋葬国民党亡故士兵后,立即责成企业停止施工、保持原状。目前,已停止施工,设备撤离。
7月3日,南召县云阳镇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烈士陵园的设立需要相关手续,经考证,没有资料显示解放后曾在此处设立烈士陵园。
据媒体报道,7月1日上午,联合调查组进驻云阳镇,在镇政府的配合下,赶赴现场实地查看,走访村干部和群众多人,并邀请研究南召历史文化和熟悉当地抗战历史的有关人士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介绍情况。同时,安排县史志办查阅县志文献资料,了解历史记载。
调查组在走访时,当地群众反映此处荒凉偏僻,是乱葬坟场。部分老人说此处原为国民政府抗日将士烈士陵园。1947年解放初期,刘姓、王姓等村民在此处开荒种地,坟茔遭到严重毁坏。六十年代初期,老城社区又把此处设为集体林场。此后,纪念碑因建设红旗学校需要砖料被拆毁,碑刻下落不明。经历史变革,多次遭到破坏,地形地貌也发生巨大变化,当年的“陵园遗址”已无从辨识。
共有11处发现遗骸
现暂存县殡仪馆
针对网友反映的“该处埋葬三千烈士遗骸”问题,据《南召县志》记载,“1938年,国民政府军政部第二十五后方医院移驻南召接受前方运送下来的伤病员,其中20多人在医院死亡。”而《抗日战争时期后方医院见闻》一文中描述,“仅重伤未能治愈发生死亡的约有两千人之多,大多埋葬在云阳城南外两河口天爷庙至南石庙一带”。从目前所查阅的文献史料来看,没有明确记载此处埋葬三千国民党抗战亡故士兵的佐证,有待进一步考证。
据记者了解,经实地查看现场未出土照片显示的帽徽、石碑等物品。保管者不能证明石碑直接来源于此处。鉴于此前云阳镇政府已经责成企业停止施工、保持原状,调查组要求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驻扎现场维护现状,并责成其告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
此外,民政局已对现场的零星骸骨进行了拍照、编号和收集,共有11处发现遗骸,现暂存县殡仪馆。
据媒体报道,下一步,将邀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遗骸进行鉴定,以确认是否为1938年至1944年死亡人员,并查证史料以确认是否为国民党抗战死亡人员遗骸。
“目前,文化局已向市文物部门汇报,邀请市文物和考古专家进行实地勘察。由于目前无法认定为文保单位,准备先期对民间保存的墓碑进行登记拍照,了解出处来历,与民间人士签订保存协议,妥善保管。对其它失落的墓碑,加大力度逐步查找。南召县将会组织相关部门持续深入调查,也会邀请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考察论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对此处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