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被高压电击中失双臂 19年讨公道获赔123万
提起诉讼,万元赔偿还不够付住院费
2000年2月,于垒出院后不久,其父母就将西安市供电局(后更名为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蓝田县洩湖镇政府、洩湖五金建材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于垒的医药费、伤残补助费、假肢费等共计280万余元。
经过审理,同年9月,蓝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于垒玩耍时攀爬高压电线杆,造成被高压电击伤致残后果,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洩湖五金建材厂作为用电企业,对造成原告遭电击致残的后果负有次要责任;被告洩湖镇政府对其开办的企业监管不力,应在洩湖五金建材厂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西安供电局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洩湖五金建材厂赔偿原告于垒各项损失的30%,即1.03万余元,洩湖镇政府负连带责任。于垒父母说,这1万多元的赔偿还不够支付于垒当时的住院费用。
因不服一审判决,于垒及其父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于2001年4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于垒及家人又先后向西安市中级法院、陕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14年后,一家人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虽然如此,但于垒一家并未放弃,十几年来,他们穷尽了各种救济方法和手段,均没有结果。2014年7月,在案发14年后,经律师指点,于垒在父母的陪同下走进西安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申请。
接到于垒的抗诉申请后,西安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官认真接待了于垒,耐心地听取了他和家人的陈述。由于案件已过去十余年,当年的工厂已不复存在,检察官通过反复走访供电部门和洩湖街道办知情人员,复原当时的现场,详细查看了几尺高的司法文书和各方当事人的申诉材料、辩护意见。
经过深入调查和认真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错误:首先,该案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诉讼,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西安市供电局未采取合理的断电措施是导致于垒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原审判决西安市供电局不承担责任属认定责任主体错误;此外,原审判决还忽视了于垒关于赔偿护理费、假肢安装费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就于垒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请陕西省检察院抗诉,陕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西安市检察院认定事实确实充分,抗诉理由成立,支持抗诉。
2015年2月3日,陕西省检察院就该案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发回重审后,案件重见曙光
收到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书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经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再审裁定,撤销该案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等法律文书,发回蓝田县法院再审。
2017年7月,蓝田县法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西安市供电局在用户申请停电后未对其10千伏高压电线路尽到管理义务,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垒受伤致残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于垒在事件发生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对于垒受伤致残应承担次要责任;洩湖五金建材厂、洩湖镇政府皆因疏于管理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承担责任比例确定为西安供电公司70%、于垒父母20%、洩湖五金建材厂10%。
再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原告于垒受10千伏高压电击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损失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被告西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于垒107万余元;洩湖五金建材厂负担15万余元,洩湖镇政府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西安供电公司、洩湖镇政府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西安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