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先天心脏病婴儿遭遗弃后夭折 众亲属后悔不迭
庭审现场 众亲属后悔不迭
2017年12月14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社会关注度高的遗弃案。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及社会群众坐满了旁听席。
“何朝娇,你们为什么要将孩子送出去?”
“送孩子出去的初衷是我们没有能力救治,就希望福利院能收留,这样国家就可以拯救他,没想到最终却害死了他。”在庭审现场,何朝娇面对审判长的发问,一个劲儿地抹眼泪。
在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发问,陈炳东、何朝娇、陈炳坤、柯伟梅、何贵兴等五名被告人都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罪行表示了忏悔。
“因为自己的一时心软,未能及时对将小祥送走的提议表示反对,结果酿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何朝娇泣不成声。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炳东、何朝娇对年幼、患病的儿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被告人陈炳坤、何贵兴、柯伟梅帮助陈炳东、何朝娇将小祥遗弃,情节恶劣,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炳东、何朝娇、陈炳坤、何贵兴、柯伟梅犯遗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分别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惩处。
五名被告人均有共同遗弃婴儿的主观故意,又实施了遗弃婴儿的客观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炳东、何朝娇是婴儿的父母,对遗弃婴儿起决定性作用,陈炳坤、何贵兴直接实施丢弃婴儿的行为,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柯伟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炳坤、何贵兴是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被告人陈炳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炳坤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炳东、何贵兴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遗弃小祥的罪行,均构成自首,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伟梅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其参与遗弃小祥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朝娇虽然经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其决定遗弃小祥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被告人陈炳坤、何贵兴犯罪情节较轻,并有自首情节,法院具体结合该案的情况,认为对陈炳坤、何贵兴可适用管制刑种予以处罚。被告人柯伟梅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岑溪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炳东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朝娇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陈炳坤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何贵兴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柯伟梅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
普法讲堂
遗弃:是违法,更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纵观当下社会,父母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等一系列遗弃行为时有发生。将弱者“托付给社会、寄望于国家”似乎已成为一个“合理”借口。
遗弃孩子的行为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陈炳东、何朝娇等五人的初衷是希望将小祥送出去后能借他人之手得以送进福利院,进而获得国家的救治,不料却导致了小祥的夭折。在五名被告人看来,他们当初的遗弃行为是迫于无奈之下的“最好选择”,这也让他们最终实施了遗弃行为。
通过对该案被告人行为动机的分析,可以看出遗弃现象的恶性滋长,不仅体现着伦理缺失,更意味着法律缺位。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该案,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改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遗弃问题:
多渠道开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公众在潜移默化中树立起对遗弃行为违法性的清晰认识,于内心中自觉承担起应负的扶养义务。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完善法律法规,为惩处遗弃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对遗弃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过提升违法成本来让公众对该类违法行为心存畏惧。
本案也告诫我们,父母将孩子带到人世,就应承担起扶养责任,不能自以为聪明地将责任推卸给社会。遗弃弱者,不仅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挑战,更是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