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捡手机索要3000元好处费 律师:数额较大可定罪

武汉晚报   2018-03-29 16:53

­  的哥捡到手机索要3000元好处费

­  律师: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自有,数额较大可定罪

­  乘坐出租车,遗失手机,结果被要求付3000元好处费才归还。昨天,市民向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诉说了这一烦心事,这算不算敲诈?现在联系不上司机,该怎么办?

­  市民向先生称:25日,他和两个朋友在江汉路的酒吧玩到凌晨4点后,拦的士回家。的士开了5分多钟,到达黄石路附近,后排一位朋友因醉酒不适,他下车帮另一个朋友将其扶下车通风缓解,随手把正在玩的手机放在了副驾驶座位上。下车后,的士司机却以怕吐到车上为由,不愿再载,将车开走。向先生才想起自己买了才3个月的iPhone X丢在的士上,连忙在车后面追,但的士转个弯不见了。他只得通过朋友手机登录了iPhone个人账号,将遗失的手机设置为丢失模式,并留下了朋友的联系方式,希望的士司机能联系他。

­  向先生称:很快司机就联系了他,说要3000元的好处费才归还,否则免谈。向先生认为要得太多了,没有同意,的士司机便挂断电话后关机,手机定位也消失。

­  对此,向先生认为这是敲诈,随后选择了报警。

­  捡到手机索要报酬是否合法,是否算敲诈勒索?

­  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华认为,索要酬金的做法不算敲诈。根据《民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但失主在领取失物时,可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拾得人不能以此当作归还条件。报酬费用的标准由遗失物品的价值和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等来定。根据《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目前,此事警方仍在调查中。(记者 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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