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公证员买假酒直接索要10倍赔偿被驳 被指通过诉讼牟利

北京青年报   2018-01-07 08:43

­  被指通过诉讼牟利

­  原告上诉二审被驳

­  江小华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适用“10倍价款赔偿”的规定。

­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设立“10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立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因此,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属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只能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向销售者请求货物价款等赔偿。

­  法院表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适用10倍索赔的前提。也就是说,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启动10倍赔偿,目的就是避免某些人利用该法律条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进而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性。

­  法院认为,江小华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江小华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江小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  职业打假相关案件

­  相关法条或有变化

­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2014年最高法曾经出台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比较有利。

­  从近些年的判例来看,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大多得到了支持,其他领域中,由于很难认定购买者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消费者,打假人的诉求也部分得到了支持。

­  但赵占领律师指出,以现阶段法律界的趋势来看,相关法条可能要发生变化。

­  职业打假人大量出现后,法院接收的案件激增,他们将法院作为一种工具,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很多起诉着重于能打赢和成本小、风险小,而非惩治不良商家。这就导致大量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问题、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非对老百姓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

­  最高法今年6月曾经对工商部门的建议作出回复,回复表示2014年的规定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最高法要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赵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即将出台,该条例意见稿中不认可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持一种否定态度。因此,关于江小华一案的判决,可能代表着法院的态度。

­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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