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戴枷锁游街 辣眼睛行为艺术可取吗?(现场图)

封面新闻   2017-03-24 11:43

达州两男子被戴枷锁“游街” 网友说丢脸律师称已违背公序良俗

戴着枷锁的男士被女士拉着游街(医院网站截图)

律师观点:

医院已违背公序良俗

涉嫌侵犯男性名誉权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认为,该医院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打广告,属民事行为。从法律角度讲,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从尊重男性的道德角度来说,医院不应该采取到公众场合游街的方式,来达到宣传或者营销的目的,更不能以他人的身体缺陷来作为商业炒作的噱头,因为这样对男性疾病患者是一种侮辱。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超认为,首先,该医院在公众场所采取这种戴枷锁的方式,有违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且涉嫌侵犯男性的名誉权,可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另一方面,这是一种推销广告方式,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内容。而本则广告明显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的法律工作者李亚曦分析说,我国刑法第246条,将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定义为“侮辱罪”。但一般的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只适用于《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此外,侮辱侵权的维权,还须受害者本人举证。

  “这一次, 行为艺术 不背这个锅。”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华认为,医院此次活动本质上是广告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不是行为艺术。另外,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虽然有权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来宣传、促销,但应以合法形式行使权利,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主管部门:

经检支队已立案调查

卫计委或将扣分处罚

  3月23日,针对达州两男子被戴枷锁“游街”的事件,记者采访了达州市卫计委综合监督监测与食品标准科相关负责人。“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达州市卫计委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安排医政与基本药物制度科、综合监督监测与食品标准科进行处理。”该负责人介绍,目前,他们正在联合工商部门对涉事医院进行调查。

  “按照四川省卫计委引发的《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若工商部门查实该医院的确存在违法行为,达州市卫计委也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积分标准,可能会对其实施扣分处理。”该负责人介绍,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将作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重点对象。

  3月23日下午,记者从达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获悉,根据记者和该局商广科提供的相关线索,该支队已对涉事医院进行立案调查。由于案件尚在调查阶段,相关负责人表示暂不便透露更多情况。

  封面新闻-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曾业

  (原标题:达州两男子被戴枷锁“游街” 网友说丢脸律师称已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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