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前夫冒出300万债务 法官:还款看情况

信息时报   2017-02-24 08:31

  法官说法

  1、可约定各自财产独立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关系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约定各自财产独立,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这两种情形具有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效力,能免除非借款的夫妻一方还债的义务。

  2、审核借款用途是关键

  更重要的是,并非夫妻一方的所有对外举债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除了审查借款时间,还必须审查借款的性质和用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在于认定借款的用途和性质,“为共同生活所负”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借款数额、借款前后家庭开支等综合情况才能认定。本案例中的夏某认为自己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夫妻财产独立、离婚协议签订的债务并非本案债务等情况,如果能得以认定均能对否定本案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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