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扒组长与便衣保安受贿50万元 甘当窃贼保护伞

广州日报   2017-01-07 10:28

­  战战兢兢 收了赃款不敢花

­  东窗事发 被一宗窃案牵出

­  2014年4月,覃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韦某朗有盗窃嫌疑,韦某朗归案后交代了其长期向被告人姚某涛、杨某辉、王某林行贿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抓获被告人杨某辉、王某林。广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姚某涛带离协助调查,随后实行“双规”措施。

­  姚某涛的家属代其向广州市公安局监察处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王某林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1.3万元。

­  天网恢恢

­  三人同归案

­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姚某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姚某涛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姚某涛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杨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王某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宣判后,杨某辉上诉称姚某涛是警察,杨某辉是听从命令的保安员,是从犯。其分得赃款后不敢乱花,存在银行,被办案机关控制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才冻结上述账户,具有退赃情节。

­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辉虽负责接收贿款,且私自截留部分贿款,但其毕竟只是协助民警工作的保安员,其地位、作用稍轻于姚某涛,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而且现有证据未能查清姚某涛、杨某辉等人各自分得的款项数额,原审认定杨某辉分得29.26万元依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杨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三人犯罪所得。(记者 齐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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