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破坏军婚被判刑 破坏军婚罪司法解释释义

北京晨报   2016-12-19 09:34

 

  网络图

  原标题:男子破坏军婚获刑7个月

  男子张某明知女子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对方同居,后被抓获归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破坏军婚罪,张某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今年30岁的张某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犯破坏军婚罪,于今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据指控,今年3月至5月1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小区,张某在明知29岁的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之同居,后被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记者颜斐)

  【延伸阅读】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四种情形属于情节加重,第五种情形属于结果加重。)【注: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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