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刺死前妻情人获刑5年 前妻遭威胁殴打他出手相助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该案宣判前,金某的妻子与女儿接受了吴某家人提供的20万赔偿金,撤销对吴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在最后陈述阶段,吴某说:“我知道错了,但我心里也很委屈。谢谢我的家人和同事,给大家添麻烦了。”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某犯罪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并请求联系急救车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吴某在亲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但根据吴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成量刑重点
本案法官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吴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两个问题。
对于吴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某持刀殴打冯某在先,吴某取刀欲制止时应当是具有一定的防卫意识。但当金某看到吴某后,就放开了冯某,未再继续殴打冯某。吴某虽然表示金某向他冲过来,并拿刀向他刺划,他后退不了才刺扎了金某一刀,但吴某身上除手背有轻微擦伤外无其他损伤,而被害人金某身上则有5处锐器伤(1处致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金某放开冯某后,吴某与金某在争吵继而持刀相向的过程中,吴某是在遭受到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后才实施的刺扎行为,故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量刑的问题上,法庭主要考虑的是金某具有重大过错以及吴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已经获得谅解等因素。金某因与冯某的情感问题长期骚扰、威胁吴某及其亲友,案发当天又酒后持刀在吴某家门前滋事,在本案起因上应承担全部责任。在矛盾激化过程中,也是金某先对冯女士进行殴打,并导致其轻微伤,因此金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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