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低标价高收款不怕告?触《价格法》虚假欺人
沈阳晚报 2016-12-02 17:13

网络配图
孔先生回忆称,他当场拿着睡衣到超市服务台反映问题,工作人员叫来该睡衣区的员工,“她对比后,一个劲儿地让我们退货。”孔先生称,妻子很心仪这套睡衣,“超市标价收款价格有别,应该有个说法,不能只给出退货的解决办法敷衍了事。”
孔先生按店里规定,提出多收款项应双倍赔偿。“之前和我们交涉的员工做不了主,便叫来了当天负责睡衣区的管理人员。但那个管理人员过来,只跟我们说了句 不赔,你爱上哪儿告上哪告 ,就转身走了”。在孔先生的据理力争下,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对其几番安抚,并退还了40元差价。但孔先生依然不能接受这种解决方式,“标低价高收价,还态度恶劣,太过分了”。
记者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了解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而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标价签、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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