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坠楼砸死男婴最新消息:住上下楼 其遗产应赔偿男婴

澎湃新闻网   2016-11-22 14:42

回放:坠楼男子砸中男婴双双身亡

  据目击者称,事件发生在万科东荟城,11月20日下午4时45分左右,一名60多岁的男子从楼上坠下,直接砸中婴儿车中的孩子头部。当时孩子的外公正推着婴儿车,该目击者当场报了120并协助把男婴送上了救护车。

  11月20日深夜,黄埔警方通报称,被坠楼男子砸伤的男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坠亡男子吴某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初步排除他杀可能。据警方通报,坠楼男子姓吴,今年68岁,是佛山市人;而被砸中的男婴仅约10个月大。

律师:坠楼者应以其遗产承担民事责任

  警方称坠楼男子已初步排除他杀可能。如今坠楼者已逝,又应如何担责呢?

  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杰表示,如果自杀者未死,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自杀者已死,则免去了刑事责任,但其继承人应以其遗产对路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另外,如果被砸中者没有死亡,坠楼者也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受害者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遗产不足以承担赔偿金,可否让坠楼者家属进行赔偿呢?对此陈伟杰表示不能,家属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家属要是愿意赔偿也是可以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在陈伟杰看来,该事件对于坠楼者和被砸者两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悲剧,尤其是在当前相关部门并没有设置刑事案件补偿基金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突发状况且涉事方无法赔付,对受害人一方带来的心理创伤可能更大。他建议相关部门应尽早建立刑事案件补偿基金,对受害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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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广东药学院在校学生邓某某通过伪造某公司印章、授权书承接了一项商业活动。9月份该活动刚一开展,就因其所用申报资料虚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门依法取缔。邓某某也被工商局立案调查。

  邓某某无法面对现实,2007年9月3日下午4时许,从广州大学城广东药学院学生宿舍七楼纵身跳下,却将刚好从楼下经过的女大学生欧某某砸伤致死。

  2008年12月15日,番禺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番禺区法院于2009年3月6日判处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标题:坠楼砸死男婴老人被疑患病,律师称老人遗产应作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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