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一医院被指为防医疗事故 向医生收风险保证金
北京青年报 2016-11-19 09:25
律师
向医生收取保证金不合法且认定无效
18日,北青报记者以“医院、风险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在云南、河北等地均有网友反映医院有收取“风险金”的情况,价格从5000元到1万元不等。并且有网友称在医生辞职时,有医院并未退还该项费用。
针对医院收取风险金的情况,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韩骁称收取保证金现象比较普遍,但是该要求并不合理。“有些单位要求员工缴纳‘定金’、‘押金’、‘保险金’、‘抵押金’以及本案所谓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等,这些实质上都是变相的保证金,而且还有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实际上这些都是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但由于我国就业压力较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常常会接受这些不合理要求。”
韩骁称,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学历证等行为。韩骁向北青报记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从本案情况看,医院要求医生交纳风险保证金显然违法,应当认定无效。”
对于网友称医院是为了防止医生出现医疗事故而收取押金,韩骁称,如果出现医疗事故,那么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医生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那医生才需要和医院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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