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唐冶灭门案”一审:贾安宝被判死刑 案件始末回顾

齐鲁晚报   2016-11-18 16:44

11月16日, 济南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唐冶灭门案” 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贾安宝犯故意杀人罪, 被判处死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 1992年, 被告人贾安宝与被害人宋某海、 赵某珍之女宋某华谈恋爱, 因宋某海、 赵某珍的极力反对, 宋某华与贾安宝分手, 分手后被告人贾安宝数次到宋某海家无理纠缠、谩骂。 1993年12月的一天, 贾安宝又去宋某海家纠缠并与宋某海发生肢体冲突, 贾安宝的头被宋某海打破, 遂怀恨在心。 1994年5月5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贾安宝携带一把铡刀翻墙进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唐冶南村宋某海家中, 将宋某海、 赵某珍以及他们的女儿宋某英、 宋某军杀害。

  案发后, 被告人贾安宝潜逃至河南省伊川县, 2015年11月17日, 公安部门在排查可疑人员时将贾安宝控制, 贾安宝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庭上, 贾安宝辩护人称, 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 建议对贾安宝从轻处罚, 但是法院未采纳该辩护意见。 济南中院认为, 被告人贾安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罪态度较好, 但被告人贾安宝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后果极其严重, 主观恶性极深, 应依法严惩。 由于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失费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济南中院判决贾安宝赔偿宋某华经济损失丧葬费共计116394元。(记者 宋立山)

  原标题:济南唐冶灭门案一审宣判 提亲不成杀人男子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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