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饮酒过量死亡 家属索赔136万未果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6-11-09 16:34

  聚餐喝酒在老百姓生活中本是家常便饭,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有人却因为聚餐时饮酒过量而丢了性命。1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李某在参加同事聚餐时饮酒过量,进入醉酒昏迷状态后再也没能醒过来。死者李某的妻子、女儿及其父母将与李某共同聚餐饮酒的19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饮酒过量发生死亡悲剧

  李某在一家五星级饭店担任厨师。2015年12月31日,为庆祝元旦,该饭店厨师长柴某为感谢全体厨师一年的辛劳,以个人名义出资召集大伙儿下班后一同前去聚餐。下班后,包括李某在内一行20余人步行前往聚餐地点。

  席间,因气氛热烈、情绪较好,厨师们喝了大量的啤酒和白酒。李某和一名同事因喝酒过量在聚餐席上当场趴下,进入醉酒昏迷状态。

  见两人昏迷不醒,一起聚餐饮酒的7名同事(以柴某为首)于2016年1月1日凌晨将二人送往医院救治。医生对二人进行了输液,但未进行洗胃及抽血检查。1月1日上午,与李某一同被送往医院救治的同事输液后清醒了,李某却没能醒过来。

  1月1日上午,医生向李某的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患者病情危急,随时有生命危险,脑组织细胞有不可逆转损伤,多脏器损伤。1月17日,医院出示了死亡通知书:李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氧缺血性脑病缺氧时间长脑死亡无逆转故死亡不可避免”。

原告:共同聚餐者责任不可推卸

  李某去世后,家属在悲痛之余,将以柴某为首、与李某共同聚餐饮酒的19人诉至法院,要求19人共同赔偿李某因聚餐喝酒导致死亡的各项损失中的70%,计136万余元。

  在庭审中,原告诉称,柴某作为厨师长年终召集厨师们聚餐喝酒,应当知道喝酒是有危险的,特别是他在喝酒前还安排携带了较多的啤酒和白酒,预备如此多酒的情况下,聚众喝酒就更加危险。柴某作为召集人,又是领导,召集同事聚餐,理应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其他参加聚餐的厨师,也应承担相互提醒、劝告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从实际状况来看,柴某在喝酒前和喝酒时均没有提醒、劝告喝酒人“不能过度饮酒、要注意安全”,其他被告也未相互提醒、劝告。

  而且,在李某因喝酒过量进入醉酒昏迷状态后,聚餐仍在继续,柴某于次日凌晨2点多才组织厨师们将醉酒的二人送到医院救治,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到达医院后,在李某神志不清、伴昏睡、家属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护送李某的同事却错误地向医生表示“拒绝洗胃检查”。同事的这一不当表示,是导致李某醉酒死亡的重要条件。

  综合这些因素,原告认为,柴某及其他共同聚餐的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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